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心愿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8-6-1 | |||||||
来信主题: | 工作时间单位可以随意规定吗? | |||||||||||
来信内容: | 我是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家属,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医院规定PN班工作时间从15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时间长达17小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算正常工作时间,不安排补休,只给予30元的补助,基层医院基础条件差,保障不完善,也不安排工作餐,每次都是要职工自费购买或者家属送。超长的工作时间和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已经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这样的规定既不合法,未保障到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也不合理,没有顾及到职工的健康以及家庭的和谐和实际困难。请问这样随意设置不合法规定的行为有没有部门监管??恳请相关部门关注我们这些基层工作着的呼声,保障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8-06-06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我国基本的工作时间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施行,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决定第五条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可供参考,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参照以上法律及规章制度,若认为用人单位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可前往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回复。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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