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sy2022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8-4-10 | |||||||
来信主题: | 我父亲的出生时间怎样认定 | |||||||||||
来信内容: | 劳社部【1999】8号规定,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是这样规定的:《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的,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我父亲的情况是这样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3年9月,档案中在参加工作前即上学时期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1年9月,参加工作后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3年9月。 按照劳社部【1999】8号规定,应认定我父亲的出身时间是1961年9月;而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应认定我父亲的出身时间是1963年9月,那么按湖南的政策,我父亲的出身时间应怎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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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8-04-12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已依政策电话回复。
工资福利科 2018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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