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火柴耿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8-1-28 | |||||||
来信主题: | 咨询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 |||||||||||
来信内容: | 您好!请问一下目前户籍在我市下属县的军转干部安置地是在市里还是要回到县里?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8-01-31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选择,中发〔2001〕3号文件、中发〔2007〕8号文件、中发〔2016〕13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可参见文件。 2、邵市办发〔2011〕45号《邵阳市城区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所在县市区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市属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邵单位)安置: (一)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是邵阳市城区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邵单位)正式职工的; (二)在市区入伍的市直单位正式职工的子女(含在校大学生入伍); (三)本人未婚,父母一方在邵阳市城区市直单位工作或退休的; (四)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邵阳市城区市直单位工作或退休,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 (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七)工作特别需要,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的。 第三条 不符合本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不能在市属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邵单位)安置,包括其配偶户口已迁到邵阳市城区和在邵阳市城区购房的也不能在市属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邵单位)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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