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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博士浪人 受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时间: 2018-1-4
来信主题: 灵活就业人员为何交费标准不同
来信内容: 我是1985年10月在南海舰队参加工作,回到地方后在原郊区经委火车站乡企业办工作至1998年10月,同期,郊区政府拆销丶乡经委合并、企业办人员就地解散分流。我们这些职工政府也没给一个说法也没有得到安置,养老保险自己掏钱挂靠交费,医疗保险在民营企业交纳。2016年9月失业后,自己到医保处办理医保业务时,工作人员说只能办灵活就业,但原有单位的办灵活就业年费2600多元,我原来也有单位的为何要3900多元/年,工作人员说他们有下岗分流卡什么的我没有,我说我们是因为政府拆销、机构解散找不到单位开,现在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开。郊区政府拆销下面的机构解散这件事全市人民都知道,就只有办事机构因为我没有一张表而不能按单位下岗职工办理?后来,我找到双清区档案室复印了相关个人档案和职工录用证明,工作人员还是说不行,非得要己那个什么表,否则只能按3900多元交。同样是职工,别人交2600多元,我交3900多元,这太不公平了。望领导调查解决为感为谢为盼。一个老党员老军人老职工拜托了。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 2018-01-08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不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人员。

根据《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文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号文精神,市政办发[2013]1号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邵阳市发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8%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因政策性破产改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其70%缴纳,也就是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5.6%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基数为:

1、 原困难企业经改制办批复同意,人社部门审档确定的人员,并提供《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核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没纳入改制,自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单位除名的不属本范围之例),2018年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为4361.2(邵统字[2017]23号确定)×0.056=244.2元/月,年缴费基数为4361.2×0.056×12=2930.7元/年,大病互助为每人每年150元;(如新的基数出来按新的基数执行)

2、 2018年个体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为4361.2(邵统字[2017]23号确定)×0.08=348.9元/月,年缴费基数为4361.2×0.08×12=4186.7元/年,大病互助为每人每年150元;(如新的基数出来按新的基数执行)

博士浪人,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来看,你是没经过改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因你一是没有参加过改制,二是提供不了《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核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没纳入改制,自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单位除名的不属本范围之例),所以如要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能按照2018年个体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为4361.2(邵统字[2017]23号确定)×0.08=348.9元/月,年缴费基数为4361.2×0.08×12=4186.7元/年,大病互助为每人每年150元;(如新的基数出来按新的基数执行)参保,作为医保经办机构只能执行好医保政策并服好务,对于你所提出的人员身份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如能确认为改制人员并能提供《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核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没纳入改制,自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单位除名的不属本范围之例)那可按4361.2(邵统字[2017]23号确定)×0.056=244.2元/月,年缴费基数为4361.2×0.056×12=2930.7元/年,大病互助为每人每年150元;(如新的基数出来按新的基数执行)缴费。

     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

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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