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小四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7-11-6 | |||||||
来信主题: | 请求解释公开市事业单位员工补缴的巨额生育保险用途和去向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是市事业单位的一名普通员工,15年参加工作,16年单位为我们购买生育保险,16年11月补缴了16年1月~11月的生育保险费用,我从社保局网站上查询我的生育保险也是从16年1月份开始购买扣费。近期我因生育小孩向社保局生育保险站咨询,被告知我的生育保险只能从11月份算起。 补缴部分的生育保险费用是由单位根据个人补缴,但也是属于个人劳动付出。我们补缴了费用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服务,而这部分数额巨大的费用被社保局潜规则,没有提现习主席提出的医疗保险基金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 最后我想举报这一取之于民数额巨大的市事业单位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用究竟去了那里,是被社保局领导贪污?社保局挪用?上次在市长信箱询问过社保局,未给予答复,只有举报。请领导明察!叩谢!!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7-11-08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1、依据《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邵医保函[2007]7号文第三条: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信访者小四的材料中提到:她的生育保险是16年11月22日才由单位正式为她购买,17年8月就生育一名女孩,从缴费的下月起,不足10个月(实际上是怀上小孩才来参保),所以不能享受。 2、信访者小四的材料中提到:她是15年8月参加工作,但单位2016年11月22号才为其办理参保,属于没有及时参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04]26号也规定: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造成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7.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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