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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小周同学 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信时间: 2025-5-29
来信主题: 农村宅基地
来信内容: 农村宅基地是否包含院子的范围?审批是否可以添加院子及附属建筑物?全市是否统一标准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受理时间: 2025-06-04 信件状态: 已评议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已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农业农村局 处理时间: 2025-06-12 信件状态: 已评议
处理结果: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

3.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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