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272 | 受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信时间: | 2025-5-6 | |||||||
来信主题: | 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 | |||||||||||
来信内容: | 请问,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包括县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组织调解)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当如何处理?请及时作出答复,并将纸质答复书扫描后发送至本人的电子邮箱15040409976@126.com, 非常感谢! | |||||||||||
处理情况 | ||||||||||||
受理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2025-05-09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受理情况: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已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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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理时间: | 2025-05-09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发现案件线索处理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消费投诉、处理消费争议时,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并将该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交有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下简称“诉转案”),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诉转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二)在处理消费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初步判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消保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管辖规定,将“诉转案”的案件线索转交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办案机构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消费投诉、处理消费争议时,发现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并初步判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管辖规定,将“诉转案”的案件线索转交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办案机构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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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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