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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一叶之秋 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信时间: 2024-3-14
来信主题: 关于邵阳中驰公馆第一物业违法收费问题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人在湖南邵阳市中驰公馆A1栋楼购买的房子,开发商2020年1月通知的收房并需从这个时间开始算收物业费,但是2020年1月到2021年9月A1栋楼一直未通过竣工验收,那么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这期间的物业费是该由谁承担了,是开发商还是业主了?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北塔区 受理时间: 2024-03-18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已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北塔区 处理时间: 2024-03-19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陈先生:

你在“网络问政信箱”反映的题为《关于邵阳中驰公馆第一物业违法收费问题》的评议信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4〕34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有验收交付房屋时间前告知建设单位。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中驰公馆A1栋楼在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通过竣工验收即收取物业费的情况,若您掌握有相关证据,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邵阳市北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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