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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李小明 受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2-12-4
来信主题: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违反国务院及全国人大立法精神,应及时修正
来信内容: 近年来,我们邵阳各地在选举小区业委会委员的时候,总把未缴纳物业费作为拒绝业主参选的限制条件,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小区业主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七条却把未缴纳物业费作为拒绝业主参选的限制条件。在我看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相契合。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则涉嫌与上位法冲突,更多是强调业委会委员的义务而非权利,擅自对业委会人选设置“准入门槛”,这更像是从物业公司的立场出发。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人民网相关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748322406255928&wfr=spider&for=pc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邵东市 受理时间: 2022-12-05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受理单位: 住建局 受理时间: 2022-12-08 信件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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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住建局 处理时间: 2022-12-08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关于邵东兴林汇景小区业主杨小祥网络问政来信反映《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违反国务院及全国人大立法 精神问题的回复 杨小祥市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我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基于对相关法规的认识现回复如下: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与《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不矛盾。前者所说的“责任性强”就是指业主方应当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后,首先主动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方在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业主有权监督促使物业公司完善服务,甚至有权共同按约定更换服务方,但不能动辄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权,这样会导致物业公司被迫降底服务质量保运行。这就是对公共利益不负责任。因此《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二章第三十七条是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行具体化规定。二者并不矛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条款无效,下位法本身就是有对上位法的具体化补充功能,并没有规定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找到依据,不抵触即为有效。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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