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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黄必林 受理部门: 市政府办 来信时间: 2022-3-3
来信主题: 投诉绥宁县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来信内容: 我于2021年4月11日在淘宝店“草木方旗舰店”,购买到绥宁县神农金康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罗布麻。 罗布麻为卫生部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物品。食药同源名单里没有罗布麻,罗布麻并非食药同源的物品。因此,罗布麻只能作为初级农产品,保健品原料或药品原料销售,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 商品网页和商品标签宣称各种食用方法,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经营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不得宣传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也违反了《国家卫生计委政务公开版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相关规定, 因产品生产商为绥宁县神农金康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是对此进行了举报. 绥宁县市场监管局回复称, “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据此,认为绥宁县市场监管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的情形,理由如下: 1, 《食品安全法》第1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不受理本人举报没有事实依据,是其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形式官僚主义的低级借口. 3,作为举报人,本人不仅提供了商家的违法线索,实物图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绥宁市监局对本人提供的凭证视而不见. 4, 《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投诉举报。但绥宁县市监局对本人举报事项没有针对性的正面回复,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实际上没有回复本人的举报事项. 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 2022-03-10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2-03-30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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