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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林庄园 受理部门: 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21-11-30
来信主题: 不同意绥宁县市监局在12315作出编号: 1430527002021102289348566,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来信内容: 2021年10月5日在淘宝店铺(神农金康工厂店)购买了两份(西洋参石斛菊花决明子)茶包产品,直到拿到产品回家后家里人发现该产品属于非法添加五味子和非法生产,直到后面百度查了过后确实存在这些问题,经过查询,五味子国家规定禁止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去,食品不能添加五味子按照国家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这种食品中不能添加,卖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明白该规定,具体情况就是这样子。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应按照退一赔十进行赔偿。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信访。我认为,1.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因为产品是属于混合包装产品,不属于单一农产品。2.该产品预先定量包装,所以不符合农产品的标准。3.该产品还存在非法添加成分,非法添加五味子。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 2021-12-03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12-09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林庄园:

我局自收到网络问政关于你举报“不同意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做出编号:1430527002021102289348566,要求重新做出处理”后,立即又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将查证的事实回复如下:

1、被举报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核实了相关的交易情况,你所购买的“西洋参石斛菊花决明子”组合茶包生产商为绥宁县神农金康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湖南省绥宁县鹅公乡老塘村,绥宁县绞股蓝批发店仅代为销售该产品。

2、对于你提出“商家的产品非法添加五味子和非法生产”的问题,经核实,该产品为农产品,并在淘宝店铺产品主图详情页及产品的包装上面,已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买产品是农产品,并非你认为的食品。对于该产品,商家及生产商不宣传功效、不改变性状、不添加任何东西、不当保健品和普通食品销售,仅为了方便打包邮寄及使用而搭配的套餐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含义,可以理解食用农产品并不会因为产品包装形式而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故食用农产品经过简单包装后仍然是食用农产品,不是普通食品。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该产品中虽含有五味子等中药材,但不宣传功效、不宣称用法用量、不改变性状,该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或药品进行销售,符合相关规定,不适用你认为的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我局对你提出的相关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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