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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虎牙 受理部门: 科技局 来信时间: 2020-8-3
来信主题: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和考核的规定
来信内容: 问题:请问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有哪些具体规定?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科技局 受理时间: 2020-08-03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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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 科技局 处理时间: 2020-08-03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具体请参考《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的通知》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国科火字〔200063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证书的管理、发放和审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工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中试、开发阶段,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小核算单位为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公司)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环境保护技术

(八)航空航天技术

(九)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高新技术及工艺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其软件(包括系统、网络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收入的60%以上(包括软件产品销售、软件工程项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培训、软件咨询、软件技术转让的收入)。

新办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以内的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软件类企业占10%以上。

(六)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五条 企业成立三年以上的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开发型企业人均年销售收入达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人均年销售收入达15万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转制的科研院(所)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证书》或《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高新技术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七)知识产权归属有关证明材料;

(八)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一)、(二)、(三)、(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高新区管委会在上报之前,须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科技厅每两个月一次集中受理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企业申报的材料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三)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一般控制在七人以内),进行集中认定评审,并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具体承担有关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四)评审通过的企业,由认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省科技厅将评审结果通报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行文报省科技厅批复。高新区管委会在行文报批的同时应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科技厅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行文,并颁发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合并、分立、转向、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并收回原证书。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十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体现技术创新,是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的产品。

(二)产品具有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技术工艺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产品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四)已通过科技成果或产品鉴定的项目(产品),鉴定时间距申报时间应在三年以内。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863”计划并已通过鉴定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和省级重点火炬计划的项目,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到七年。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三)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涉及环保、劳动安全、医药、通信、电力设备、卫生防疫、农药等还需附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证批文;

(五)软件项目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之一材料:

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

具有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说明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省科技厅。高新区管委会在上报之前,须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科技厅每两个月一次集中受理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产品(项目)材料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省科技厅组织成立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产品类别确定人数),集中对产品(项目)进行认定评审,并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具体承担有关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四)经评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由认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省科技厅将评审结果通报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行文报省科技厅批复。高新区管委会在行文报批的同时应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科技厅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行文,并颁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有效期已满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参加考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期满之日起同时废止,并收回其证书。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参加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

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汇总情况并收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统一到省科技厅换证。考核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技厅下文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证书的管理、发放和审核。

第十九条 使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每两年换发一次新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长的可延长至七年,期满后不再换发新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资格自期满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品)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由十二位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高新技术产品编号由九位数字和英文数字组成。其编号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统计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在线管理的重要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认定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对伪造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考核工作的行政机关。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权属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湘科工字〔200028号《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条件和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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