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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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6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26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焦宝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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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5月29日上午10时,按照要求到吉林省朝阳市G25高速公路三十家服务区将货主海勇收购的16头肉牛承运至邵阳市海老板牛场,5月31日10时到达离海老板牛场3公里附近,约定的承运费为5000元。肉牛启运前货主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对该车肉牛进行产地检疫。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承运费3倍的罚款15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8-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