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信息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3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2-06-06 11:05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3

邵市农(农药)罚〔2022〕13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邵阳市双清共发达植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1430502074981497T

雷柏林

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1.标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菌?霜霉威; 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373,生产日期:20180119;质量保证期:两年。2.标称杭州宇龙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氰菊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117,生产日期:20191018;质量保证期:2年。3.标称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异丙甲草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322,生产日期:20170527;质量保证期:两年。4.标称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己唑醇;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57,生产日期:20191125;质量保证期:2年。均已超过了质量保证期。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39瓶(盒);2、罚款36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