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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9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2-06-08 10:45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9

邵市农(农药)罚〔2022〕9号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邵阳市丰之道植保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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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光

当事人门店经营标称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亨达”牌水胺.马拉松杀虫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68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吉)0003,产品标准号:Q/BD13-2018,总有效成分含量:36.8%,水胺硫磷含量:17.3%,马拉硫磷含量:19.5%,剂型:乳油,中等毒(原药高毒),外包装上印有限制使用字样。该农药产品成份中的水胺硫磷为国家明文规定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执法人员核查,该门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在邵阳市市辖区限制使用农药企业名单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5瓶;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0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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