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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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5 |
邵市农(种子)罚〔2022〕15号 |
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邵阳市大祥区人和种业(黎月花) |
92430503MA4LYF85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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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门店内经营的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地瓜研究会专业生产的牧马山改良早熟凉薯、地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该种子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质量指标、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未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未标注信息代码。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9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2200元。共处罚没款合计2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