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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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2 |
邵市农(农药)罚〔2022〕12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邵阳市双清区永丰种子经营部(彭桂平) |
92430502MA4LJ3HJ9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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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标称“广西易多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铵盐、生产日期:20200105、有效期:2年”的农药产品45瓶,于2022年1月5日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45瓶; 2.罚款3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