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7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7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吉林新钢物流有限公司 |
91220105571117229A |
陆亚岐 |
2022年1月12日下午,当事人受货主委托,安排其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吉AZ9252的货车,从吉林省京哈高速四平出口承运110头生猪启运至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邵阳市华统食品有限公司,承运费为10000元。该批生猪未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承运费3倍的罚款30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0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