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信息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6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2-05-18 11:08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6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46号

伪造动物检疫证明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从立新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从山东滨州养殖场购买肉牛23头,委托阳信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从京张高速公路张家口出口启运至邵阳市大祥区桃花牛场委托售卖,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请对该车肉牛进行产地检疫,而向承运司机范德超提供了一张自己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发当日当事人向邵阳市大祥区城区动物防疫站申请补检,相关部门出具了补检合格证明。当事人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对于当事人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6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0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