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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18:04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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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邵阳市集团商贸有限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7月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市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非法向其手机号码发送“618嗨购节”的广告短信息。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对该集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

经核实,当事人与通信公司合作,通过该通信公司的平台系统,于2022年6月17日以智慧短信--LBS位置短信(电子围栏)的方式,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6月17日当天共向9372个通信用户发送了此广告短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邵东市某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消费者称在邵东市某商行购买保健品,吃后身体严重不适。接到举报后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商行“猫女迷情水”、“CROWN3000”等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9月8日,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保健食品“CROWN3000”添加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CROWN3000”,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拒不提供食品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故当事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9月22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到邵东市公安局处理,并抄送邵东市检察院。

案例三:洞口县速递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费用案

2022年11月29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速递有限公司高沙网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客户收取快递件已付邮费后按2元每件的标准额外收取了配送费,经查实,该公司高沙网点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共派送快递68467件,均收取快递费2元/件,违规收费共计1369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项规定,该公司构成了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收取费用,没收违法所得136934元,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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