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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5:30 信息来源: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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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R-2023-14001 

邵建发〔2023〕15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推进住建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以信用建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精神,我局制定了《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6


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等建设活动中诚信程度的综合评价,其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推进建筑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信用评价对象

凡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有配套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且从事建设活动满五年以上的外地入邵企业。

第四条 成立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价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价办”),办公室设局建设监督科,牵头组织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组成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价小组”),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用材料进行审核、计分,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批评和惩处、通报和约谈等企业在综合实力、市场行为、社会义务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工程创优获奖、资信信誉等各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它与评价有关的信息构成,相关建设企业应主动、全面、真实提供本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

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2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信息;

4)工程项目信息;

5企业的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等其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登记、备案或收集的其他信息。

2.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1)成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2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部门通报表扬获得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的;

3)获评省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奖励的;

4)入围标准化示范工地,样板示范工程,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

5在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

6其它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

1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信息

2被处以刑罚或行政处罚的信息

3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5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信用主体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前款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如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须以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

1生效的司法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3其他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4.其它与评价有关的信息:纳税信用等级、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

第七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和记录

市评价办负责企业的信息采集和结果运用,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建立诚信信息台账并确定1-2名专职信息采集联络员,信息采集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1.申请材料的报送:

县市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交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验后送市评价办;市本级及外地入邵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评价办统一受理并组织核验。

2.信息采集和核验:

(1)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由市评价办综合后反馈给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建设行业协会。

(2)不良信息

① 日常监管信息:由企业主动提供和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管职能的科室提供。

② 其它不良信息:由企业主动提供和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其它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

(3)上述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反馈。

3.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上述核验单位核验后交市评价办。评价需要时,市评价办向人社、市场监督、税务、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4.信用信息采集期限按照下述规定确定:

(1)基本信息的采集期限为信用主体存续期限;

(2)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期限为一年至三年,自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计算;

(3)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4)法律法规对信息采集的期限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用评价办法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主管部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2.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自愿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全面、准确、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参与评价。

3.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当新的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尚未公布前,原评定的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继续有效。建立建设企业诚信信息网络数据库和企业诚信档案,提供企业诚信等级查询服务。

第九条 信用评价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总分100分,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行为、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信用等级划分

建设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为优秀信誉,B级为良好信誉,C级为一般信誉,D级为不良信誉。D级信用等级评价无论企业是否申报,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

1.A:信用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强、履约行为好,社会信誉优,得分在90分及以上;

2.B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行为较好,社会信誉较优,得分在75分~90(不含)分之间;

3.C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履约行为一般,社会信誉一般,得分在60~75(不含)分之间;

4.D级:企业信誉差,社会反响不佳,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在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报,按要求提交《申请表》(申请表从相关网站下载)和相关证明附件资料,按第七条规定报送;

(三)市评价办综合各类信息形成评审资料交市评价小组评审;

(四)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市评价办所报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示制度在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信用评价结果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在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媒体上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结果,并按要求向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评价办提出陈述、申辩、举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政策扶持、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表彰奖励等环节实施信用承诺制和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1.将A级信用主体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以给予便利化服务或优先性地位,并适当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或降低监督检查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选用信用等级为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将B级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3.将C级信用主体纳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得将其纳入政策扶持、表彰奖励、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

4.将D级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企业的资质、经营状况和施工现场等实施差别化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约谈年度内拟评价为D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企业或人员应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制定整改方案,整改不合格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市评价办的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和实时考核的各项工作;诚信信息收集上报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信用评价的组织及信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和市相关经济形势变化,可实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522日发布的《邵阳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级评定办法》(邵建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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