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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09:54 信息来源: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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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R-2022-78002

邵医保发〔2022〕4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发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4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1号)和《邵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入推广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台账>的通知》(邵医改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形成《邵阳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见附件)并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邵阳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以下简称《目录》),是根据《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和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定的,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遵循和规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二、《目录》中项目各类价格标准为我市最高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下浮幅度,但不得上浮。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价格类别要求分别执行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和基层价格。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辖区内三类价格标准的80%,其他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公立医疗机构等级晋升后,可向市医保局提出拟执行的新价格类别申请,经省或市医保局批复后执行。

三、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严格遵照《目录》,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行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工作。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严格落实《目录》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套用项目收费。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并按标准收费,应具备卫健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及时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报告。

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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