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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10:04 信息来源: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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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金管字〔2021〕2 号
SYCR-2021-69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低于10%;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高于24%。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邵阳市 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68987元,月平均工资5749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2021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7247元,最高月缴存额为2070元,单位配套补贴最高每月为 2070元,职工月缴存总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不得超过4140元。最低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79元,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158元。
    二、关于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自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须及时调整到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审核各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个人信息,及时纠正不合规的情况;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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