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5:11 信息来源: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分享到:
打印

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疫防〔2020〕8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及省部属驻邵各单位:

经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39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邵阳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22

邵阳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监测敏感性和分析预警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实时预警,有效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方案》(国办发电202016号)和《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实施方案》(湘肺炎机制发202059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1.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要求,对发热病例进行监测按照《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方案》、《中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对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病毒性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2.病原学监测。确定市中心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和各县市人民医院为哨点医院,哨点医院每周至少采集20份急诊医护人员以及有发热等症状的病例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3.环境监测。哨点医院每周对处理前的医院污水和发热门诊、呼吸科、感染科的门诊及病房的地面、墙壁、物体表面采集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二)重点场所人群监测

在社区、交通场站、药店、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场所建立完善人群监测哨点,提高早期监测时效性、敏感性。

1.社区人群监测。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推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入邵重点人员的信息。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明确责任人,在当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接到推送信息后,立即开展重点人员排查;同时要继续大力宣传,落实入邵重点人员的主动申报,并继续结合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管理、外来人员管理、酒店宾馆人员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做好重点人员摸排。对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在健康码互认、核酸检测结果互认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分类有序流动或隔离观察措施。对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入邵时如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体温检测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对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按照首站负责制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等感染风险较高的人群,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对已完成14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在其进入相关社区后,由社区实施7天的健康监测。经评估,如有必要,可在解除健康监测前2天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在本地出现新发病例后,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民警等开展逐户排查以及全员核酸检测;发现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立即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相关人员信息推送及其摸排、隔离、检测等管理信息通过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情防控信息系统(https://yqjk.hnhfpc.gov.cn)实时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县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铁路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2.药店人群监测。市本级选择益丰大药房为哨点,各县市区选择1家在城区内有连锁分店的药店作为哨点,监测退热、止咳药物和抗病毒、抗生素等特殊药品销售情况,药店每日记录上述特殊药品购买人员数量和销售量。在本地出现新发病例后,相关区域内的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上述药品时,应如实登记购买药品人员个案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县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部署相关街道(乡镇)追踪有发热、咳嗽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诊。(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新冠肺炎疾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街道/乡镇政府)

3.交通场站人群监测。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配备健康管理员并设置留观室,对场站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对旅客开展体温监测。一旦发现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立即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无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引导其及时就诊。同时,充分利用“电子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发现“红黄码”人员或来自中、高风险区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责任单位:机场管理部门、铁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4.特殊单位人群监测。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餐馆、宾馆、酒店等特殊单位要做好机构内人员及从业人员健康监测,每日检测体温,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如发现有上述症状者,立即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卫健部门)

市内各企业(特别是邮政快递业、建筑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要配备健康管理员,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员工)开展健康监测,对来访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和个人信息登记,掌握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健康状况。商场超市及影院剧场、图书馆、健身场馆、室内娱乐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室内场馆场所和密闭性场所应开展体温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立即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无流行病学史的人员引导其及时就诊。(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

上述同一场所、机构或单位中发生1天内有3例及以上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及以上非流动人员出现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置。

(三)冷链食品、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和肉类加工场所监测

1.冷链食品监测。海关部门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按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对市场(含农贸市场、超市、网商平台、大型冷库)内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每周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每月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商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开展核酸采样工作。冷链食品检测对象包括内外各层包装、食品、运输货柜内表面、冷库冷藏设施等。(责任单位:海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2.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环境监测。市本级选择三眼井农贸市场、南门口农贸市场,各县市区选择1-2家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进行监测,检测对象包括市场内排水系统中污水、市场内储存食品的冷库、冷藏设施内部表面,市场内摊位台面、面板、地面、把手,制作和使用器具表面以及市场内公共设备设施表面等重点部位。重点大型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每周至少采样检测1次,其余需要监测的市场每月至少采样检测1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商务部门)

3.肉类加工企业监测。在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和包装车间各采集5份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低风险地区至少每周采样检测1次,中、高风险地区每天采样检测。(责任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4.从业人员监测。冷链食品、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和肉类加工场所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测,每日检测体温,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如发现有上述症状者,要求其立即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症状消失后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复工,低风险地区从业人员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从业人员至少每月进行1次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病原学溯源监测

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实验室等单位的检测结果应当在12小时内反馈,并将检测到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标本送至辖区内县级疾控中心,各县级疾控中心将本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首次出现的阳性标本须24小时内送至,后续阳性标本须7天内送至。市疾控中心按要求将阳性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责任单位:卫生健康部门、科技管理部门)

(五)社会监测

1.家庭个人报告。各社区(村)应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辖区居民(村民)加强家庭个人的自我健康监测和报告,一旦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就近到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要主动向社区(村)报告。(责任单位: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公众疫情报告。除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外,还应利用“12320”卫生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各级疾控中心网站(邮箱)等渠道,增设公众信息报告模块,建立“疫情信息报告直通车”,确保疫情信息线索第一时间上报。各级疾控中心要核实信息真实性,如属实,半小时内快速响应处置。(责任单位:网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政务管理服务部门)

3.互联网智慧监测。采用“云服务+大数据+网格化”方式开展疫情监测、重点人群管理、出入管理和信息报送。根据中、高风险地区名单,利用大数据手段,比对“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建立重点防控人群数据库,主动排查中、高风险地区入邵人员,全面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单位:通信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舆情监测报告。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舆情线索,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必要时进一步核实调查,及时向公众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群众的误解和不实传言,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回应和澄清,做好疫情防控与风险沟通工作。(责任单位: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二、信息报送

(一)整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动建立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发热门诊监测网络,每日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和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教育部门要利用学生健康监测系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药店药品销售系统,网信部门要利用舆情监测系统,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县市区要建立热线电话或网络平台,鼓励居民提供疫情线索或进行疫情报告。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成立监测预警工作专班,收集、汇总、分析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单位、机构及重点场所的监测信息,发现预警信号,2小时内应向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经核实后,相关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二)常规监测信息报告

1.医疗卫生机构病例监测信息由各医疗机构每日报至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并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2.医疗卫生机构环境监测信息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周报至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3.特殊药品零售监测信息由各药店每日报至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逐级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4.市场内冷链食品、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和肉类加工场所监测信息由县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每次监测后报至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并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时,需同时报送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具体报送流程和相关工作报表另行印发)。

(三)应急监测信息报告

1.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要严格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2.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等发现疑似复阳者以及环境、物品、食品标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相关情形,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3.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的次密切接触者和可能共同暴露者在开始隔离后24小时内,由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录入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系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进入其他省份的,要立即逐级报告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相关省份协查并采取管控措施。

4.出现本地新发病例后,相关区域内的所有零售药店应于每日10:00前将前一日购买药品人员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

5.出现本地新发病例后,病例所在地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报送近一个月重点场所人群监测中,1天内有3例及以上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及以上非流动人员出现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事件的核实、调查、处置情况。

三、数据分析研判

各县市区政府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要发挥智能化信息技术优势,定制生成各类监测数据报表,实现每日、每周监测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各县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成立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大数据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信息分析小组,定期分析监测数据,综合研判疫情趋势,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多渠道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做好防控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监测报告、传染源控制、医疗救治、城乡社区防控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和保障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对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卫生健康、宣传、网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铁路、民航、邮政管理、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特点制定监测工作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的监测工作细则请于2020年9月底前报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培训到位、责任到位。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安排经费,对信息平台建设、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工作给予支持,确保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