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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城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21 11:12 信息来源: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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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城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集中整治的通告

邵公通字202014

SYCR-2020-06001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 工信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限摩限电”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8月1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以下车辆1.超标电动自行车2.非市区号牌摩托车3.非市区号牌电动自行车4.无牌无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和停放(特种摩托车除外):

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西湖北路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西湖北路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凡购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12365)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出租营运活动。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在设置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严禁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严禁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警指挥。

五、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运输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以及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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