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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建发〔2020〕98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11:04 信息来源: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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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推广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建发〔202098

SYCR-2020-14009

各县市区住建局,邵阳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24

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

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完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的节能产品(材料)的编制、发布及管理。(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节能产品(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经过工程应用试点,证明其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四条《推广目录》主要发布产品(材料)的名称、执行标准、生产单位名称、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推广目录》申报范围:

(一)墙体保温隔热产品(材料);

(二)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产品(材料)

建筑外用窗户、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入户门、型材等产品(材料);

)可再生利用建筑应用产品(材料)

建筑防水系统产品(材料)

(六)市政管网、透水砖路面(板);

(七)太阳能光热系列、导光管采光系统等产品(材料);

(八)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绿色建产品(材料);

(十)其他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内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产业政策;

(三)产品申报应证照齐全,具备较完善的产品生产技术和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报的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市节能与科技协会提交《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察。符合要求的,组织2名专家对企业生产及试点工程应用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由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四)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五)公示。通过评审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其评审结果在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进一步核实。

(六)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于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列入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目录,并在市住建局网上予以公告,发放《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证书》(附件2)在全市推广应用。

第八条 《推广目录》有效期限为2年,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公告机关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自动失效必须及时重新申报。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目录》的编制与发布,并在市住建局网上公告。《推广目录》分批发布,定期更新。

第十条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形成闭合管理,推广选用列入《推广目录》节能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未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材料)进行重点监管,确保质量性能可靠。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使用经市住建局公告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工程项目使用已公告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仍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复验与验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验节能产品(材料)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者,从《推广目录》中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已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凡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对原公告结果予以注销,并在注销后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向社会公告:

1.相应产品(材料)年度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申报资料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3.相应产品(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用户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申报表

2.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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