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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动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09:52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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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R-2022-01017

邵市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电动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的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系列决策部署,以国务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为引领,大力发展我市电动专用汽车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推进电动专用汽车产业链建设

抢抓全球电动专用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潮流和趋势,充分发挥我市产业比较优势,注重战略谋划,完善产业布局,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努力构建上下游贯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动专用汽车产业集群。到2025年,全市电动专用汽车产业链产值达到450亿元。

建设电动专用汽车生产基地。大力扶持本市电动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发展,努力打造中部地区最大的电动专用汽车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市电动专用汽车生产规模达到7万辆,产值达300亿元。

建设新能源材料基地。加快新型锂电极、锑电极材料及动力电池等新产品研发,建设中部地区重要的新能源材料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电极材料及动力电池产业产值达100亿元

建设充电设备生产基地。大力引进配电系统、充电系统、电池调度系统、充电站监控系统等上下游产业,建设充电设备全产业链生产基地。到2025年,充电设备产业产值达50亿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电动专用汽车企业扩能扩产

以企业当年电动专用汽车新增税收的地方可用财力为限,对企业的扩能扩产进行奖补。

扩产奖励。鼓励本市电动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稳步扩大产能,对电动专用汽车产业链生产企业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阶梯奖励以上年度企业电动专用汽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50亿元,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研发奖励。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有增量的,按增量部分的10%予以补助。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予累加。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建智慧运营零碳城市

结合邵阳地区发展特色,打造车联网平台,探索人机互动新模式,实现城区电动专用汽车在线化、平台化、生态化管理全覆盖,赋能邵阳市智慧交通建设和运营。通过开放合作和利益共享,加快5G技术与电动专用汽车融合发展,在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推动电动专用汽车智能网联、智能交通等应用场景建设。

以电动城市建设为抓手,探索绿色减排发展新模式。2022年10月1日起在市辖三区(包括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率先推出电动自卸车(含渣土车、垃圾转运车,下同)、搅拌车替代燃油车,逐步辐射周边县市,打造邵阳智慧电动运营、零碳城市新名片。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购置电动专用汽车

上牌服务。对新购置电动自卸车、搅拌车的终端客户在办理上户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开辟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购置奖励。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电动自卸车、搅拌车,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在市内购买邵阳生产的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重型自卸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并在市内上牌、运营的,自此方案印发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购买整车(含电池)给予5万元/辆的购置奖励,购买配套电池给予3万元/套的购置奖励;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购买整车(含电池)给予3万元/辆的购置奖励,购买配套电池给予1.8万元/套的购置奖励。每台新车只可享受一次购置奖励。2025年3月31日前,电动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同步对2019年1月1日后销售的国五、国六燃油自卸车、搅拌车实施回购。对在合法运营期限内的国三、国四燃油自卸车、搅拌车,鼓励车主自行处置,或与相关生产厂家协商回购。对自行处置报废的在本市购置上牌且使用5年以上的燃油重型自卸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主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处置补贴,每台车只补贴一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购置电动自卸车、搅拌车的终端客户给予创业贷款、贴息贷款及优惠贷款利率

牵头单位:邵阳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使用电动专用汽车

工程带动。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示范带头使用电动自卸车、搅拌车,根据投标单位的电动自卸车、搅拌车参运比例制定招标加分政策,有序提升电动自卸车、搅拌车运输作业参与率。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路权保障。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早晚高峰时间外,其他时间电动自卸车、搅拌车均可运营。2023年4月1日起,在市辖三区设置限行区域,限制燃油自卸车、搅拌车行驶;2025年4月1日起,各县市设置限行区域,限制国三、国四燃油自卸车、搅拌车行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电动专用车运营模式

鼓励采取个人购买、运力承包、联合运营的方式,推进电动专用汽车的应用。

个人购买。终端客户购买电动专用汽车并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通过承接运输业务进行运营。

运力承包。第三方购买或持有电动专用汽车并负责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通过承包工程项目进行运营。

联合运营。国有企业联合第三方等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换电站,持有动力电池,提供换电服务和电池租赁。运输公司等终端客户购买无动力车身,租赁动力电池进行运输服务。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原则,构建以共用或自用为主体、公用为补充的专用车辆充换电设施体系。规划渣土消纳场、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选址建设1-2处大型渣土消纳场,在其周边5km内的车辆主要运输线路两侧附近区域规划建设停车场,配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充电桩、换电站,满足车辆用电需求。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电桩、换电站项目规划选址。国网邵阳供电公司对充电桩建设开设报装、供电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国网邵阳供电公司,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套奖补。鼓励电动专用汽车产业链重点企业建设运营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国、省奖补政策相关要求,优先支持争取国家、省级政策奖补,受益财政按不高于50元/千瓦配套建设奖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电动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电动专用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编制邵阳市电动自卸车、搅拌车专用功能规范。购置电动专用汽车的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全市所有营运自卸车、搅拌车进行登记造册,集中力量在施工场地、主要路段、特殊时段等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对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无证无照、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自卸车、搅拌车非法经营和非法改装的牵头者和组织者,严厉打击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自卸车、搅拌车从事道路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运输、处置工程渣土和违规运输混凝土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宣传引导

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社会宣传,不断营造推广电动自卸车、搅拌车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舆情研判,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相关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应急预案,并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社会风险,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方案与其他已有政策支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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