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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2 16:07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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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政办发〔20216

SYCR-2021-01001

邵东市、邵阳县、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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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犬木塘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邵阳市部分)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移民中心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参与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人民政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移民搬迁与安置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移民中心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其职责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

)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关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监管工作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移民工程项目,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移民工程项目监理,汇总、审核上报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拨付年度计划,参与指导和监督专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验收工作。

)参与协调、处理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关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编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

组织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展各阶段移民安置自验,按照终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指导开展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协助做好移民安置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犬木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职责如下:

配合设计单位编制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具体实施

负责编报本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措施的落实,组织防护工程建设和专项设施复建工作,负责本移民补偿资金的直接拨付和兑现,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移民工程项目,负责组织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和审计工作。

(四)负责编报区域内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报表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组织开展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移民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本移民安置维稳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减免审批和服务收费,履行职责范围内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征地移民拆迁安置的具体实施,共同做好移民安置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办理枢纽建设区(包括应急水源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四)与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移民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及其检查和验收。

(七)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第九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按合同定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受省移民中心项目法人的共同委托,依法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按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查,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省移民中心组织审查批准,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省移民中心负责审查的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审查批复,并报省、市移民中心备案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案、移民补偿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认定为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般性设计变更的,由有关单位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文件,由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中心批准。变更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报省移民中心备案审查,变更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移民中心审批。

规划外项目和设计错漏登项目申报、审批。规划报告外移民安置新增和设计错漏登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移民中心组织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规划设计、移民监督评估等单位确认并报省移民中心审查批准后,商项目法人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其超投资概算的资金额度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补偿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实际需要采取复改建措施的,规划设计工作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移民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调整移民安置和规划概算的,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或移民安置规划概算调整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法人提供的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省移民中心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由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于当年12月上旬前报市移民中心并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审查。在市移民中心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旬将下年度计划上报省移民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报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五章移民安置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县市区移民实施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协议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在征求移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性补偿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迁安置中分散安置的必须符合乡村振兴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货币安置自购商品房的,可结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犬木塘水库工程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为2019年7月15日,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南省犬木塘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湘政函201956号,以下简称《禁建通知》)发布之日。

第二十三条  实物调查成果是计算各种征地安置补偿补助的依据,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原则上由实物权属主张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和指挥部组织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履行公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土地、房屋和其他资产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市、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弄虚作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或故意拖延搬迁,经说服教育、警告责令后仍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建设合同约定负责落实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并负责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协调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环境。

移民工程项目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移民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对限额以上的移民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并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市移民中心、移民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指导参与移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包括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监测评估)。

对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一)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移民安置综合质量、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做好移民安置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二)移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市、县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加强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库区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四条  淹没补偿费按照“统一政策、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分级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

第三十五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由征地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等构成,主要用于安置农村移民。

(一)征地补偿费用于恢复移民生产。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将征地补偿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组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征地补偿费用途,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征地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经村委会和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直接拨付给签订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费、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构成。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标准须经迁出地乡镇在移民所在村组予以公示,并以户为单位建立补偿卡、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

(四)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权属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权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或项目承包商。

第三十八条  库区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承包商。

第三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木清理等项目支出。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移民实施机构的办公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按年度计划管理使用。

(二)实施机构开办费主要用于移民管理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的费用,按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管理使用。

(三)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和移民工作人员的培训,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预备费用于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问题。预备费的使用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意见,经项目法人和市移民中心审核,报省移民中心审批。

第四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节余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审核,报市移民中心批准后,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项目。

第四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复(改)建项目和库区防护工程等。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20%。移民工程项目进度款应由移民工程项目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拨付,且拨付的款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70%。

(二)移民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化的,按管理程序报批后,须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拨付资金。

(三)移民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须将其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项目承包商。

(五)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以现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报告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民安置档案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移民安置档案是指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实施工作和验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移民安置档案是查证移民安置管理、工程项目维护以及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有关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八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并提高移民安置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管理的水平,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十条  移民安置档案包括移民安置文书档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安置分户档案、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会计档案,以及非纸质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一条 移民安置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重要内容。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应对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移民安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移民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适时移交规范、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规划设计、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移民安置监测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档案资料,由各自单位负责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

第五十四条 移民安置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移民安置档案应按以下要求分别移交有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机构。

(一)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安置档案,应自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二)市移民中心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安置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五十五条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章验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验收分移民工程项目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七条移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验和终验程序进行。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须具备的条件为:工程项目建设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已全部完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具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历次验收及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项目投资已基本到位;质监单位已提交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项目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施工结算报告已编制并通过审计;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

移民工程项目的初验主持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移民工程项目终验主持单位为移民工程项目审批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和终验要依据相关规定组成验收工作组或验收委员会。

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初验和终验可合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做好移民工程项目验收准备基础上,应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初验申请。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项目设计、综合监理、工程监理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对移民工程项目进行初验。

已完成初验或不需要进行初验的移民工程项目,终验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审查移民工程项目验收条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六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可进行。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方可结清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将移民工程项目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及村(组)管理的手续。

第六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县市区政府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初验,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终验申请,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组织、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严格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移民政策法规及规程规范执行。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移民安置实施的进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等。

第六十四条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移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工程质量及进度监督检查。各级移民、质监、安监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安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市移民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纳入相关县市区绩效考核,具体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和社会风险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给予认真解释或妥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完成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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