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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邵市政发〔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7-15 09:16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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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市政发〔2020〕4

SYCR-2020-00002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的时期和区域划分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烧田坎土圹、烧灰烧荒、烧杂烧草、烧农作物秸秆;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六)烧火狩猎、烧蜂熏蛇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因造林抚育、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处于火灾危险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通告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的,还应依照《邵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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