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原所依据的是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邵市政发(2013)36号],该文件有效期已过,已失效,为规范我市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主管局委托,我办起草了新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讨论稿)》。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24〕5号)
(四)参考借鉴其他各市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原《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1月16日颁布实施,到2024年1月16日5年有效期届满,该文件已失效。我办起草新的《实施办法》按程序已于2024年1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该文件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一并起草,一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与新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专家论证、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范程序,具体起草过程如下:
2024年2月,我局委托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屋征收办)启动《实施办法》及该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我办当即成立起草专班,并组织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听取三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完善的新的《实施办法》及该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14日,在市住建局及市房屋征收办网站对《实施办法》及该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并于3月19号向各县、市、区和22个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我办根据各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实施办法》及该文件进行了认真修改,对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
2024年3月28日我办组织召开的《实施办法》及该文件的专家论证会,听取了行业专家专业权威的论证修改意见。
2024年4月12日,我办组织召开了新的《实施办法》及该文件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等事项的意见建议。
2024年5月17日我局召开了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新的《实施办法》及该文件的(审议稿),原则通过。
2024年5月,我局将新的《实施办法》(审议稿)及该文件提交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于7月10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该文件作为新的《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和市政府审核,根据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文电科发文的建议意见,该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四、 内容和重要修订
因涉及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相关规定文件,原由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相关内容和政策条款均比较成熟完善,征收执行较为成功,所以本文件修订没有做大的改动。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其中第六条明确了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对自住型的违法建筑,因近几年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增加,为维护被征收人实体权益、原文件规定的自拆补助经费400元/㎡提高至不得超过800元/㎡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的认定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的建议,现将该规范性文件提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文,并报市司法局按程序登记编号后发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