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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