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纳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项目
支持措施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6.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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