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申请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请材料
根据办理事项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扫码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