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网站支持IPV6

5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2-07-12 16:33 信息来源:邵阳市行政审批局
分享到:
打印

适用对象

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纳税人父母

支持措施

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扫码看原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