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支持措施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申请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请材料
根据办理事项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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