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0〕126号 |
当事人 |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
组织机构代码 |
12340500MB15874561 |
法定代表人 |
彭书辉 |
违法类型 |
涉嫌发布对医疗服务进行功效性断言的未经审查、虚假医疗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0年12月8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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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0〕126号
当事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MB15874561
住所(住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书辉
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4595
联系电话:135****9300
联系地址: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立新路碧桂园凤凰商业街1栋1002-100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住院部一楼大门口的右侧墙壁上发现一幅关于水蛭治疗的宣传广告,标示“神秘的水蛭,肾病不透析多活30年”“水蛭...对各种血栓形成的急、慢性疑难杂症、如痛风、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尿毒症等症状有着显著的疗效”等内容。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关于水蛭治疗宣传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0年10月29日和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书辉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核查,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水蛭的功能和主治为“破血通经,逐瘀消癥。用于血瘀经闭,癥瘕痞块,中风偏瘫,跌扑操作”,当事人关于水蛭治疗的广告内容与中国药典中水蛭的功能和主治明显不符,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虚假广告。
当事人水蛭治疗的广告内容明显的夸大了治愈效果或有效率,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功效性断言。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关于水蛭治疗宣传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书辉在2020年11月3日的询问调查中确认上述宣传广告未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为了开展水蛭有关的医疗服务,2020年8月10日,将从邵阳市三元广告公司制作的关于水蛭治疗的宣传广告张贴在医院住院部一楼大门右侧的墙壁上,准备等住院部年底装修好之后就开展水蛭治疗的相关业务;广告费用100元,邵阳市三元广告公司未开具发票,只有收据。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彭书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
证据四: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水蛭的功能和主治。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告字〔2020〕12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关于水蛭的宣传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上述医疗广告业务尚未开展,未对患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撤除水蚽广告,积极消除影响。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上述广告业务尚未开展,未对患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撤除水蚽广告,积极消除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