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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1〕69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5:50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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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邵市监案字2021〕69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案字〔2021〕69号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广场芦荟妆园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02MA4P8BNQXJ

法定代表人

尹金群

违法类型

涉嫌化妆品未建立进货验查记录、无备案凭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化妆品5支;

2.处20000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9月13日

备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罚字〔202169号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广场芦荟妆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尹金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4P8BNQXJ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17年11月13日

经营范围:护肤品、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广场地下第一层2149B1F0008

2021年7月26日,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妆交[2021]012号),显示: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广场芦荟妆园进行省级化妆品抽检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普通化妆品:维京博士暗疮粉刺露”(净含量15 ml)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未建立进货验查记录,即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产品主要是涂擦在皮肤表面,针对粉刺、青春痘人群使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定性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市监妆责改〔2021〕0719号)。2021年7月27日,本局向该店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邵市监限提通〔2021〕0728号)。内容:请当事人提供维京暗疮粉刺露(标示:委托方: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1102室,被委托方: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白云区良田南路96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37,产品标准号:QB/T2660,净含量15 ml ,WJ-004R的备案凭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

2021年7月27日,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但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不到上述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经查,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以88元/支的价格共购进“维京博士暗疮粉刺露”6支,未认真执行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采购了未备案的化妆品且未及时发现并停止经营违法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5支涉案普通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邵市监强措字〔2021〕69号)。

8月2日,对该店经营者尹金群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核查,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维京博士暗疮粉刺露”(标示:委托方: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1102室,被委托方: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白云区良田南路96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37,产品标准号:QB/T2660,净含量15 ml)6支,购进价格88元/支,打开了一支在店里用作试用装并用完,本局扣押5支,该店对外无销售,货值金额52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尹金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出货单》复印件1份、《入库详情》复印件1份,化妆品实物5支,证明了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购进价格和未备案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事实。

4. 《检验报告 》复印件2份、《出货单 》复印件1份、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涉案化妆品的购进渠道。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69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5支;2.处20000元的罚款;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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