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1〕8号 |
当事人 |
邵阳芯美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00MA4QRRYL79 |
法定代表人 |
李玥霖 |
违法类型 |
涉嫌化妆品无备案凭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化妆品6瓶;2、没收违法所得882元;3、处2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0882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5月1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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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1〕8号
当事人名称:邵阳芯美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李玥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RRYL7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0日
经营范围: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专科;生活美容服务;护肤品、化妆品的批发、零售
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西苑公园旁的上善珑湖公馆1#楼
2021年1月20日,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妆交[2021]002号),显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在邵阳芯美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佰红润能量修护霜和ROQI若清胶原修护水(净含量8g)、氨基酸洁面乳(净含量8g)、玻尿酸保湿精华液(净含量5ml)、弹性紧实修护乳液(净含量5ml)未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备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备案凭证。同日,执法人员对涉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佰红润能量修护霜2瓶和ROQI若清胶原修护水(净含量8g)、氨基酸洁
面乳(净含量8g)、玻尿酸保湿精华液(净 含量5ml)、弹性紧实修护乳液(净含量5ml)各1瓶(共6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市监妆责改〔2021〕01号)。2021年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也查不出上述化妆品的相关信息。经查,你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认真执行化妆品购进验收的相关制度,导致公司在采购化妆品时采购了未备案的化妆品且未及时发现并停止经营违法化妆品的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6瓶涉案普通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邵市监强措字〔2021〕8号)。
3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玥霖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核查,你公司共购进佰红润能量修护霜(标示委托方:娄底市娄星区佰红润美容用品批发部,被委托方:广州科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GD.FDA(2014)卫妆准字号29-XK-4007号,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0/11/09,2022/11/08)5瓶,购进价格588元/瓶,对外销售价格为698元/瓶,该公司对外无销售,但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12月2日、2021年1月1日,按294元/瓶的内部员工价销售给公司员工3瓶,我局扣押2瓶,货值金额2278元,违法所得882元;深圳市高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给该公司ROQI若清化装袋60袋,每袋内含ROQI若清胶原修护水(净含量8g)、氨基酸洁面乳(净含量8g)、玻尿酸保湿精华液(净含量5ml)、弹性紧实修护乳液(净含量5ml)各1瓶。2021年1月14日前你公司免费发给员工体验用4袋,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2日,你公司免费发给员工体验用55袋,我局扣押1袋,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为0,不计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2份、《往来记录单》1份、《销售送货单》1份,化妆品实物6瓶,证明了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购进价格和未备案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员工申购单》3份,证明当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事实。
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回函》1份,证明涉案的佰红润能量修护霜为未备案的产品。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8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6瓶;2、没收违法所得882元;3、处2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0882元。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