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1〕120-1号 |
当事人 |
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 |
组织机构代码 |
44582841743052231A2201 |
法定代表人 |
何惠宇 |
违法类型 |
涉嫌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予警告,并责令你医院限期改正,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5月13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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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1〕120-1号
当事人: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82841743052231A2201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涟社区居委会东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惠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4021943****3014
联系电话:151****296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涟社区居委会东西路1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 1、在该医院检验科发现商品名称为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标示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063054,生产批号:20200500702,生产厂家: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储存条件:2-8℃ 避光),现场提供的冷链交接单未记录到货温度、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包装情况。2、该院现场提供了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黄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供货商长沙祺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供应合同》复印件各1份;4、现场提供了《长沙祺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冷链交接单》复印件2份;5、现场提供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消毒敷料类产品购进验收记录》1份。我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设备科负责人黄娟进行了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核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于2020年9月26日从长沙祺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标示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063054,生产批号:20200500702,生产厂家: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储存条件:2-8℃ 避光),现场提供的冷链交接单未记录到货温度、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包装情况,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你医院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祺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冷链交接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试剂未记录到货温度、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包装情况。
2、《一次性使用无菌消毒敷料类产品购进验收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到货温度、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包装情况,便验收入库,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2020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试剂盒的供货商及购进数量和价格。
4、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黄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案件性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适用适中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中医医院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医院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你医院限期改正,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