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1〕70号 |
当事人 |
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8MA45NPYT6A |
法定代表人 |
张利娟 |
违法类型 |
涉嫌擅自设立库房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7月19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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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1〕70号
当事人: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NPYT6A
住址: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利娟 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0021
联系电话:135****0075
联系地址: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2021年7月6日,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对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仓库电脑屏幕上显示“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等内容;发现该公司仓库的电脑桌上有名称为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一枚。2021年7月12日,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住所和库房地址均为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当事人利用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仓库发货以来,未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份起公司管理人员全体放假,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已离开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和武冈市人民医院存在业务往来;因武冈市人民医院有时要货较急,自2021年2月1日至今,当事人经营的中心静脉导管包、双腔支气管插管、治疗巾等三种医疗耗材从湖南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仓库验收、发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书》1份、法定代表人张利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范围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违法次数和开票情况。
证据五: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六: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份,河南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一枚,证明当事人擅自设立库房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7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7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库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终止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库房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