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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0〕98号)

发布时间:2021-09-14 11:24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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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0〕98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案字〔2020〕98号

当事人

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00MA4LYLR83C   

法定代表人

曾高方   

违法类型

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及说明治愈率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备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098

当事人: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YLR83C                          

住所(住址):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老塘村21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曾高方                        

身份证号码:4305021977****0030                       

联系电话:137****444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邵阳市东风路1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门诊部(三楼)墙壁上发现三幅宣传图片:1、“多功能微波治疗技术”图片内有“阴道微波治疗见效快、无损伤、无痛苦、无并发症、安全可靠。治愈率高,是目前国内治疗女性宫颈炎、宫颈糜烂、阴道炎等妇科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之一”等内容;2、“美国蓝氧净疗技术”图片内有“瞬间解除痛痒状态、几分钟内杀灭99.95%病菌”等内容;3、“美国LEEP宫颈微创无痛技术”图片内有“10分钟内即可完成治疗,没有一丝疼痛”“令子宫光滑如初”等内容。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关于上述宣传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收到当事人《法人委托书》1份,当事人授权医院行政总监李加和全权处理医院虚假广告的有关事项,李加和接受调查提供的情况、提交的材料、签署的文件,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0年9月4日和2020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李加和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核查,上述广告词明显的夸大了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治愈效果或有效率,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及违法对医疗服务说明治愈率。当事人行政总监李加和确认,上述宣传图画当事人未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法对上述宣传内容提供真实性证据;作为广告发布者,当事人未核对广告内容。

当事人登记起始时间是 2019年07月01日,由原址的邵阳博爱医院改名为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医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在未核对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医院的名称(邵阳博仁医院)张贴在上述三幅宣传图片的左上角;当事人目前没有开展上述三幅宣传图片里的相关业务。当事人称上述三幅宣传图片由原邵阳博爱医院制作,当事人不清楚广告费用,也无法联系邵阳博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及以上宣传图片的制作人,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高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授权人李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质和被授权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场所和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及说明治愈率的医疗广告的原因、时间、过程及广告费用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行政总监李加和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及说明治愈率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上述医疗广告业务尚未开展,未对患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撤除违法广告,积极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及说明治愈率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消除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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