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拟对《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为《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现就《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就《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21年3月25日止。
(三)方式和途径。
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可当面提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交。当面和信函提交的,收件人为: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地址:邵阳市双清区新隆街道邵阳大道31号烟草局办公楼3楼312室,联系电话:5398052,传真:5390146,电子邮箱:32846329@qq.com)。
附件:《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以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邵阳市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是指市辖区、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含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详见《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范围》(附件)。
(二)行政村区域,是指除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以外由村民委员会治理管辖的区域。
第六条 各区域零售点设置采取以下模式:
(一)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间距布局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的模式。
(三)其他特殊情形(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零售点的布局采取数量限制、间距布局以及数量限制与间距布局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内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八条 行政村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行政村户籍人口每4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户籍人口超过3000人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少于前款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其他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其经营场所内有明确规划烟草制品经营区域的,不受间距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1.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
2.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农家乐等服务行业门店;
3.客房数量超过6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
4.综合性商场及地下商场;
5.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纪念馆、展览馆、厂矿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且封闭的区域内(不含临街门店);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区域或情形控制零售点数量与距离:
1.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轮船的候站厅内部等区域,每5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但区域内数量不超过5个;不足5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大市场、邵东副食城(含该市场或副食城内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严格实行数量控制,不再新设零售点;
3.其他综合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和物流园区内部每15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不足150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该市场区域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分期建设的市场,每期市场视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按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每200套住房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套住房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套住房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标准设置;
5.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两侧服务点,每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封闭式管理的高等院校校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
7.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少于前款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新设零售点有下列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区域范围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区域范围的,不受数量限制,但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更,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点存在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本规定实施前设立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零售点,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主动歇业的,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指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复原军人、退伍军人和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且守法经营的残疾人,其本人申请许可证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区域范围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区域范围的,不受数量限制,但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且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的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毗邻街道的门店朝内经营的,属于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区域外设置零售点,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布局标准设置。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外情形;
(十)利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被有关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到第(七)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及距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四)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及住宅居民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化工品和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场所;
(六)农贸市场内的出租柜台(摊位);
(七)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且店面招牌不易于消费者识别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美发、洗涤护理、诊所药店、按摩健身、医疗器械、种子饲料、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车辆销售、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鞋帽服装、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俬家电、花店渔具、物流快递业务、棋牌室等经营场所。
(八)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不违反交通规则可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零售点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距离是指申请人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校进出通道口之间不违反交通规则可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零售点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间应当同时达到本规定规定的间距或距离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指有小区名称并被相对隔断通常设有人员、车辆出入管理门岗的小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具体地点和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的情形,以现场实际勘测为准,并根据其所在区域情形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布局办理。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邵阳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印发的《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