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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19-01008

邵市政办发〔201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相关单位:

《邵阳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9

邵阳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财政、住建等部门及市辖区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依法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和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第六条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将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因、依据、面积、范围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

(二)确定补偿价格

采取财政评审方式,按土地取得成本确定补偿价款。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及财务成本,其中财务成本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上成本投入的计算截止时间,以财政评审中心确定的时间为准。

采取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款。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共同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土地使用权人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选定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不能达成共识,则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公证,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且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收回划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取财政评审方式。收回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采取财政评审方式。

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尚未届满的土地,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评估确定。

(三)拟订收回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拟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以下简称“收回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现状、补偿等内容。

(四)收回方案报审。收回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后,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五)公告与听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收回方案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告应当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六)批准收回方案。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公告和听证情况完善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作出收回决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八)协议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九)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未按规定期限注销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登记,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七条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告知;

(二)拟订收回方案;

(三)收回方案报审;

(四)公告与听证;

(五)批准收回方案;

(六)作出收回决定;

(七)注销登记。

具体实施内容按第六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可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执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或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二)批准机关;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实和依据;

(四)地块位置、面积、范围、级别、用途以及开发情况;

(五)有偿收回的补偿价格和补偿方式;

(六)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第十一条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依法批准,可按照等价原则置换土地,或者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已建临时建(构)筑物、地质勘测、报建支出等产生费用的,经财政评审中心核准后计入补偿。

第十三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合法合规建(构)筑物补偿价款,由城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并确认。

第十四条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决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从其补偿费用中予以扣缴。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将收回土地补偿款交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提存:

(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或者虽有权利人申报,但拒不领取收回土地补偿款的;

(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权利申报材料、资料等,不能确认收回土地补偿款支付对象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或者虽经政府确权但使用权归属争议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四)不能向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支付收回土地补偿款等其他情形的。

提存之日起7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款提存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及相关单位;无申报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收回土地补偿款提存后,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权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凭补偿协议到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领取补偿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农用地收回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的收回,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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