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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SYCR-2018-01011

邵市政办发〔201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和省委第三巡视组就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遵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和PPP等项目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业主评委,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管委同意,可选派一至两名业主代表评委。

(四)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财政评审工作。各级财政评审中心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评审,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财政评审价格。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财政评审活动。凡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

  (五)实行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审批制度。国有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管理,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规定依法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代建管理职责,遏制超概现象。

(六)严格评标办法选定。严格执行各行业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进行资格审查或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工程施工不得以费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

(七)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八)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枢纽作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服务与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公告、交易进程到成交结果等全流程、全节点交易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公开。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线作用、信息汇总作用,及时收集并以周报的方式报告市公管办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市公管办应对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招标人及相应行政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答复。

(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证并持证上岗,加大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国有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凡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范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不得设置与工程项目不匹配的资质、能力、设备和技术水平、注册资金、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施工经验、企业荣誉等资格条件以及带有倾向性、地域性、歧视性的条款和不合理的评分细则。不得强制要求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参加开标。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做”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所有答疑澄清文件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他规定的网站提供下载并保持一致,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载明的各网站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单位现场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图纸清单等资料以及签订承诺函或者设置其他变相报名环节。

(四)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原则上应当提供2种或2种以上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严禁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收取信誉保证金、实力保证金等除投标保证金以外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

(五)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且需要复评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一般情况下复评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经查实有评委存在违规或者违纪情况时,重新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补抽。

(六)规范投标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受理和依规处置,并回复投诉人。

加强对恶意投诉或举报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和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招投标信用管理黑名单。

(七)全面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从招标公告到中标结果发布实施全流程在线闭环运行。完善服务和监督平台建设。优化电子服务平台功能,加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鼓励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进全市统一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在线监管。

三、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一)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将中标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在工程建设平台进行公示,要加强项目的标后管理,对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建设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二)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

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按程序报批,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四、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一)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行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以及《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湘办发〔2018〕27号),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将遵守“九不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巡察、审计内容,对于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照顾特定投标人的,招标人和有关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纪实制度,招标人应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要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二)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背上述规定的,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投标人属于国有企业的,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并取消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落实对评标专家的一项目一考评制度。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拒绝评标专家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行为并报告行政监管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专家清退或纳入黑名单,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投资项目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监督,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9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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