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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17-01027

市政发〔2017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8      


邵阳市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范围内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条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用行为。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从严查处,直至依法予以拆除,并责令复垦耕作。

(二)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特别是水田,且面积较大、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予拆除。

      (三)对符合报批条件,且未超限用地的,经依法依规处罚后,可按程序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如果存在超限用地,应予整改并接受处罚后,再按程序申报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新建住宅的,必须先拆除旧宅,再按程序申报补办手续。

(五)对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没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程序申报补办手续。如有新增建设用地,应根据用地类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依法查处未按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建设行为。

     (一)违法违规情形较轻微,且没有矛盾纠纷的,经依法处罚后,按程序验收发证。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应先予整改,并予以处罚到位,再按程序验收发证。

第三条占用林地以及在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国防设施、国家文物等控制区或法定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建房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时,应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后,应依法按政策落实复垦措施。

第五条违法用地建房未经依法查处结案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查验《农村建房验收登记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村级干部、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涉嫌违法用地建房的,一律依纪依法公开查处。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对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群众意见大、不配合查处、不积极整改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严肃查处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监管和不动产登记中出现失职、渎职、乱作为、不作为、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等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不得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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