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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邵阳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SYCR-2017-01025

市政办发〔2017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邵阳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7    

  (此件主动公开)



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食品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同时要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3号)执行。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省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订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细则。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其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全省前40名的县市区和本市前10名的市直部门为A级(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其他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为B级(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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