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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SYCR-2017-00023

市政发〔201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基本明确,怠于履行应诉工作职责的现象逐渐减少,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争议逐渐增多,特别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繁重的行政应诉工作任务,与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缺少、行政应诉能力不足的矛盾总体上依然未得到缓解。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应诉是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自身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从努力践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要求及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具体分工,由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应诉责任机构,该部门具体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律师)出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务,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起诉内容指定行政应诉责任机构。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的,该部门承办被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内设机构为行政应诉责任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协调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律师)出庭。被诉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由其自行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指导。

(二)已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该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应诉责任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委派原行政行为承办人出庭。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复议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对案件应诉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各级各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作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展示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的程序。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该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政府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包括政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包括该部门参与分管的职级相当的领导干部。有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每年至少保证出庭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由应诉机构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应诉机构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协调开庭审理时间等相关事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及时听取案情汇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相关法律,认真研究诉讼策略,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并委托其他负责人或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规范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

(一)依法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人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不得无故拖延举证或拒绝应诉。

(二)配合人民法院搞好庭审工作。出庭应诉人员参加庭审活动,应当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五、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行政案件。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不得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三)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涉及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司法建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和工作保障。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长,政府法制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54号和湘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注重选拔有法律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员充实法制队伍,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原则上,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诉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聘请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业务的律师,协助履行应诉职责。要充分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培训。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应诉工作能力。对于新出台的与行政诉讼有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及时、全面地分析研究;要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行政应诉知识培训、研讨等活动,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旁听庭审等形式,对本级政府辖区内的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七、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规范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及《邵阳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3〕12号)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组织旁听庭审。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制度,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旁听庭审。行政执法任务较重或者行政应诉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至少选择一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八、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沟通衔接。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在行政执法或实施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辖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除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以外,还要通过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防范行政诉讼风险。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报送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对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依法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体系,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等消极应诉或怠于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因行政应诉能力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以及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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