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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7-01016

市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号)已过期失效,不再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我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可以另行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制定本地的合理布局规定或者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准入条件;合理布局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合理布局规定应当科学合理,符合辖区烟草市场实际。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以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合理布局规定不得含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烟草专卖局在审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办证条件时,应当公平公正适用本办法的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上(含200个)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十)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一)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申请人,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

本条前款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但适用前款规定的申请人,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八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之间的合理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即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出发,按照正常的行走线路(即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并绕过其他建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的行走路径),到达相邻中小学校最近进出通道口的最短路径。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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