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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YCR-2017-01012

市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邵阳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砖厂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要全面取缔关闭实心粘土砖厂,要对本辖区砖厂的占地、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到位,对应关停和拆除的,坚决关停、拆除到位;对符合产业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引导外迁至规划建设区域范围内。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科学合理、资源利用集约、依法依规生产、安全环保发展的生产秩序,促进建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建筑用砖厂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依法依规。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建筑用砖厂关停的相关政策,对已自行停产的砖厂,要严格监控,拆除设施、复耕复林,防止出现复产现象;要严格执行新建砖厂审批和批后管理规定,对违法新建的用砖厂发现一起、坚决拆除一起。

(三)突出重点。对影响项目建设、城市主干道两侧、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砖厂先予关闭、取缔和搬迁

(四)统筹推进。关停整治砖厂要与复耕、复垦同步进行;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筑用砖厂搬迁同步进行;要求与引导新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同步进行,确保关停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邵阳市砖厂关闭、取缔、搬迁、整改和保留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7年4月底)

各县市区要根据《邵阳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随着整治工作的推进,分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清查摸底阶段。(2017年5月l日至5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严肃认真的排查,摸清辖区内所有砖厂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营业执照、生产经营、产量、位置、占地面积、地类用途、有无合法手续等详细情况。清查摸底后,建立台账,对所有砖厂进行分类、定性。根据每个建筑用砖厂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拿出关停、拆除、搬迁和保留的工作方案。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停整治工作计划对行政区内的砖厂进行有效关闭、取缔、搬迁和整改工作,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2017年7月30日之前完成第一批关闭、取缔和搬迁工作,范围是各县市区建成区与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砖厂,影响项目建设、城市主干道两侧、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砖厂。

二是201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第二批关闭、取缔、搬迁和整改工作,范围为上述范围外的砖厂。

三是2017年5月开始,各县市区要启动本辖区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的规划选址、环评、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到2017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砖厂的搬迁奠定基础。同时,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覆盖,引导企业在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内新建生产企业,以满足建筑用砖厂关停后的市场需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l0月l日至2017年10月30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成区砖厂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和考核,重点检查是否有序组织开展、是否依法关闭、取缔、搬迁、整改和保留到位,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认真总结建成区砖厂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对建筑用砖厂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蔡典维为组长,副市长蒋志刚为常务副组长、市人大、市政协联系的领导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区长(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国网邵阳供电公司、市广电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成区与规划控制范围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李桂楚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要比照市里的模式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督促砖厂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暂停新建砖厂的审批。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范畴的砖厂组织开展摸底、防止已关停的再复产、合法性认定、评估、拆除或搬迁、复垦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整治工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建成区与规划控制范围砖厂整治工作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用地审批、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情况;对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报批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规划选址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定性,牵头组织协调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电力部门对拒不配合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的建筑用砖厂,采取强制停电等措施;

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绿色建筑强制性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企业的立项审批;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及毁林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吊销已被关闭砖厂的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部门负责对建筑用砖厂涉及的用工及工资发放清查监管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保护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对可以予以补偿的建筑用砖厂进行评审,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的浓厚氛围;

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建成区与规划控制范围砖厂关闭、取缔和搬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报道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关闭、取缔、搬迁和整改工作的开展营造浓厚氛围。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砖厂从业人员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关闭、取缔、搬迁和整改。要制定合理的关闭、取缔、搬迁和整改办法,科学整治,切实维护砖厂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建筑用砖厂从业人员的思想、行为动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责任落实。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关闭、取缔、整改和保留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各县市区每月25日前,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数据情况。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县区或部门绩效考核、干部执行力考核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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