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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34

市政办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称财政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统称融资性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发改、国土资源、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同级财政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控制债务总量,协调解决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实施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对相关偿债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监控,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项目审核、财务监管及项目过程监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债务预算建议计划,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做好债务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

第六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政府性债务的规模计划,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按财政管理级次,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财政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债务单位(部门)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性债务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性债务额度,结合债务单位(部门)债务存量及政府可支配财力等审核确定本级财政性债务规模,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执行,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乡镇人民政府需举借财政性债务的,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融资性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债务单位举借融资性债务的,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单位(部门)融资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明确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筹资方式、偿债来源等情况。财政部门从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债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后,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十条土地储备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规模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含储备土地可在5年内消化完毕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区)以储备土地融资的,需报请省财政厅在本地区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内核发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卡。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通知》(湘财金〔2013〕30号)执行。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

第十一条  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预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时,应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债务余额、所在地区债务风险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受理债务单位的举借申请,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益性范围;

3.债务资金是否已纳入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

4.建设项目还款是否落实资金来源;

5.融资成本、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如需由市级平台融资实施,须报市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承销商。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研究、财政部门审核以及政府批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严禁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违规担保。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提供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使用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政府性债务用途。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资金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要执行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

财政性债务原则上由债务单位商财政部门开设债务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按债务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核拨资金,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融资性债务资金由债务单位按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非公益性项目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执行政府性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定期进行同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发展趋势和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债务统计报表及债务分析评价报告。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承担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债务单位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责任监督人。
  第二十一条  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财政性债务,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融资性债务要严格按照收支计划,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尚未偿还的历史债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债务单位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明确还款期限。债务单位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未在限期内偿还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举借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债务资金。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4.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1.未能及时清偿,经批准需动用偿债准备金暂时垫付偿还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借款单位丧失还款能力且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

3.其他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偿债准备金垫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按期归还偿债准备金的债务单位,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每年发布一次债务风险预警,抄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级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者通报。

第七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状况开展评估,对干部任期内举债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要对同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性债务状况评估的重要依据。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征信系统等管理系统的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数据管理基础,并应定期将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情况向同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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